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373 号)中第四章附则对起重机械的含义做出明确说明: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种类)定义为: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 40t·m 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 300t/h 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 2 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分为以下类别: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14]第 114 号)规定,电动单梁起重机(品种)是单主梁的桥式起重机(类别),执行《电动单梁起重机》JB/T1306-2008 的相关要求。电动葫芦分为固定式和运行式。固定式就是只能上下起升,不能行走。运行式是配合工字钢或是 H 型钢及箱型梁使用,可以上下起升也可以左右移动,但无法前后移动(梁被固定)。
普通的单梁电动葫芦(梁固定不动)不属于桥式起重机,属于运行式电动葫芦,即使大于3吨也不属于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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